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12
十二、本計畫撥款、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分署所訂時程,檢附成果報告及就業成功案例一則
        ,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
  (二)地方政府應依分署核定之補助金額填寫經費概算表,併同領款收
        據,提出申請補助。另接受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所產
        生之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且賸餘經費應於每年十二月底,
        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所在地分署辦理結案。
  (三)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經費、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經所在地分署核准變更後方得辦理。
  (四)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有不合本計畫規定之支出,應依所在地分
        署之通知繳回該項經費。
  (五)本計畫補助案件支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妥為保管,俾
        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