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12
十二、事業單位通報實施減班休息,並利用該時段辦理訓練課程者,得檢
      附下列文件,至勞發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申請表。
  (二)訓練課程規劃表,並應一次提出。
  (三)預定參訓勞工名冊,並切結持續僱用。
  (四)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資
        料委託書。
  (五)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分署得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查
        詢設立登記者,得免附。
  (六)最近一期之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七)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並載明通報減少工時實施期間。
  (八)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課程,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訓練經費概算表
      ,由分署依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審查及核定。
      事業單位依第七點第二項辦理聯合訓練者,除前二項文件外,應另
      檢附所有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
      事業單位未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申請,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事業單位與參訓勞工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如有延長之必要,得以
      第一項第七款文件所載期間,再次申請參加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