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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12 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由
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
二、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政府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
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一、為協助弱勢就業者維持勞動意願,穩定經濟生活,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
    工機會。
二、弱勢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
    ,並依規定按月發給上工津貼,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協助措施係由政府機關(構)申請計畫,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上工機會予弱勢就
    業者,並補助政府機關(構)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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