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由 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 二、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政府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 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一、為協助弱勢就業者維持勞動意願,穩定經濟生活,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 工機會。 二、弱勢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 ,並依規定按月發給上工津貼,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協助措施係由政府機關(構)申請計畫,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上工機會予弱勢就 業者,並補助政府機關(構)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