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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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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雇主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雇主工作崗位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額度及計算
      方式如下:
  (一)補助雇主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學員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三)學員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四日者,依學員實際未出勤日數逾四日
        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
  (四)每一雇主於同一年度內,補助額度以一百八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