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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準用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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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依本法第三十條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明香港及澳門居民依
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本辦法第三條至
第十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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