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準用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條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明香港及澳門居民依 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本辦法第三條至 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