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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2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
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
    人。
前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為準。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
列人數:
一、申請聘僱人數。
二、已聘僱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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