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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12 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
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
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