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 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 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