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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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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職場支持費;已核發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訪視及查核。
  (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
        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四)經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五)身心障礙員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
  (六)未依核定之支持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同一期間以同一事由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獎)助
        。
  (八)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