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勞工依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申請其他單位訓練課程之培訓補助,與
      下列獎勵、補助或津貼,應擇一適用或領取,不得重複:
  (一)結訓前已領取第十六點就業獎勵。
  (二)第十點第二項第一款之培訓補助。
  (三)產業新尖兵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四)同一課程已領取婦女再就業計畫之自主訓練獎勵。
  (五)本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津貼。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