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勞工依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申請其他單位訓練課程之培訓補助,與 下列獎勵、補助或津貼,應擇一適用或領取,不得重複: (一)結訓前已領取第十六點就業獎勵。 (二)第十點第二項第一款之培訓補助。 (三)產業新尖兵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四)同一課程已領取婦女再就業計畫之自主訓練獎勵。 (五)本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