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報告,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因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且監測方法較為簡易,基 於簡政便民原則,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文 件化管理,無需辦理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