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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2-1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報告,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因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且監測方法較為簡易,基
    於簡政便民原則,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文
    件化管理,無需辦理通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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