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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2-1 條
具有光電式安全裝置之衝剪機械,其檢出機構之光軸與台盤前端之距離,
有足使身體之一部侵入之虞者,應設置防止侵入之安全圍柵或中間光軸等
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因光電式安全裝置之光軸與台盤前端間之距離過大,致身體之一部有侵入之虞者
    ,應設置防止侵入之安全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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