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光電式安全裝置之衝剪機械,其檢出機構之光軸與台盤前端之距離, 有足使身體之一部侵入之虞者,應設置防止侵入之安全圍柵或中間光軸等 設施。
一、本條新增。 二、因光電式安全裝置之光軸與台盤前端間之距離過大,致身體之一部有侵入之虞者 ,應設置防止侵入之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