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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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與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係規範不同意旨之事項,爰將
第十二條第三項移列至本條,並酌修文字。
二、又鑑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已明定身心障礙勞工之月退休金請領年限由
勞工自行決定,爰作但書規定。至於身心障礙勞工依其決定年限領畢退休金後,
仍得經由勞保年金或其他社會救助機制獲得老年經濟生活之基本保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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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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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係規定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年金保險未開辦前,勞工請領月退休金時,免一
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發給月退休金。為
賦予勞工多元選擇退休金之運用方式,因應未來不同生活規劃與需求,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放寬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
五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爰配合修正文字。
-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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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退休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調整至第三章第三十七條之一規範,爰予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