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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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2-2 條
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安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
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具使該送料裝置之檢知機能無效化之構造,不
受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檢知機能無效化之切換,須使用鑰匙或軟體等其他方式,且設定於每
    一光軸。
二、送料裝置變更時,具有非再操作前款檢知機能無效化之設定,滑塊等
    無法動作之構造。
三、使檢知機能無效化之送料裝置拆除時,具有立即恢復投光器及受光器
    在防止滑塊等作動致生危險所必要長度範圍內有效作動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因材料送給將遮斷光電式安全裝置之光線,致停
    機使作業無法進行,故構造上允許在一定安全機制下,得具使該送料裝置檢知機
    能無效化之構造。
三、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為使材料通過光電式安全裝置之投光器及受光器
    間之際,衝壓機械仍能正常作動,故允許該光電式安全裝置之部分光軸受材料遮
    斷光線時無須檢出,爰明定檢知機能無效化之必要安全事項。
四、送料裝置拆除時,應具有立即恢復原有檢知機能之安全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