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安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 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具使該送料裝置之檢知機能無效化之構造,不 受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檢知機能無效化之切換,須使用鑰匙或軟體等其他方式,且設定於每 一光軸。 二、送料裝置變更時,具有非再操作前款檢知機能無效化之設定,滑塊等 無法動作之構造。 三、使檢知機能無效化之送料裝置拆除時,具有立即恢復投光器及受光器 在防止滑塊等作動致生危險所必要長度範圍內有效作動之構造。
一、本條新增。 二、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因材料送給將遮斷光電式安全裝置之光線,致停 機使作業無法進行,故構造上允許在一定安全機制下,得具使該送料裝置檢知機 能無效化之構造。 三、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為使材料通過光電式安全裝置之投光器及受光器 間之際,衝壓機械仍能正常作動,故允許該光電式安全裝置之部分光軸受材料遮 斷光線時無須檢出,爰明定檢知機能無效化之必要安全事項。 四、送料裝置拆除時,應具有立即恢復原有檢知機能之安全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