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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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2-7 條
事業單位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且管
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分級公開表揚之。
前項管理績效良好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調整現行管理績效認可制度,增列對於事業單位推動
    管理系統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分級公開表揚之規定。
三、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績效認可業務,得委託相關
    專業團體辦理,並為提升行政效率,爰新增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已明定,事業單位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管
理績效良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為鼓勵事業單位推動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健全制度發展並避免事業單位與第六條之一規定混淆,爰酌作文字修
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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