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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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工業快速進步,新研發或國外進口之先進特殊構造機械、器具,如於適用本
標準規定有困難者,得檢附相關技術資料報請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後,
免除適用本標準之部分規定,以資周延。
三、鑑於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之認定,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必要時,得委
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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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機械或器具」修正為「機械、設備或器具」,以資周延。
二、配合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將「設計之風險分析」修正為「產品安全評估報告
」,使其一致。
三、特殊構造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為新研發問世者,具有新技術、新材料或新機
能,然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恐無法同步納入規範,爰增列具有符合區域標準或團
體標準之同等以上安全性能者,亦得引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