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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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新研發產品、新科技之進展,不受妨礙,針對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之
機械、設備或器具,考量因應新研發產品或構造特殊者,其構造、性能或安全防
護事項,本標準如未同步詳為具體規定,將衍生執行爭議,且阻礙工業進步或有
構成技術性貿易障礙之虞,故中央主管機關對涉及執行面之專業技術性細節,如
有尚難於本標準完備規範時,得審酌公告依其他技術法規或指定適用國際標準例
如 ISO、IEC Code、區域標準例如 EN Code、國家標準例如 CNS、JIS、BS、
ANSI…、團體標準例如 ASME、UL、API…或相關技術規範之部分或全部內容辦理
,以符事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