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 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