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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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2 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
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
翻倒、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
    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
    斜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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