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道路交通 安全法規對於車輛機械行駛於道路,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本條,並移列至第十 三章附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