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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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3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道路交通
    安全法規對於車輛機械行駛於道路,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本條,並移列至第十
    三章附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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