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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24 條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 (以下簡稱集合容器。) 時,
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 (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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