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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25 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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