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人員操作。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