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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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26 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構
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
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超低溫設
備之絕熱性能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得採絕熱性能相關佐證文件資料認定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一、增列第四項,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得採書面資料認定之。
二、超低溫設備保持絕熱性能之方式,係由設計製造者考量設計參數,選用適當絕熱
    材料材質、被覆厚度,計算熱傳遞損失以評估採用適當冷卻方法、保冷設施或設
    置使其溫度、壓力不致上升之安全裝置等。
三、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主要目的為保冷功能之測試,惟因設備體積龐大,
    且構造檢查係於製造階段實施之檢查,此時該設備內尚無任何內容物,自難透過
    測試以驗證其絕熱性能,且歐美、日本等工業先進國家對於超低溫設備僅書面審
    核設計資料,並無實施絕熱性能試驗,基於國內業者迭有反映實施確有困難,如
    能提出已有審慎絕熱性能考量等相關文件可供佐證,亦無不可,爰予增列第四項
    ,絕熱性能試驗得採書面資料認定,以符實際。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實施熔接檢查」修正為「實施同一座高壓氣體特
    定設備之熔接檢查」。
二、第三項之「安全裝置」修正為「安全裝置之規劃」,因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
    檢查時,安全閥、破裂盤等安全裝置尚未裝設,無從檢查,且竣工檢查亦有安全
    裝置之檢查項目,易生重複檢查之慮。實務上,構造檢查時,係針對安全閥之閥
    座開孔位置、孔徑大小及數量、破裂盤之設置及其他安全附屬品、安全保護裝置
    之配置與特殊安全裝置等項目,實施確認其規劃設計之機能有效性,爰修正為「
    安全裝置之規劃」,以資概括規範,俾臻妥適。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三十五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四十四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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