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 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鑑於堆高機載運散裝貨物因堆置太高,整體重心位置提高,造成貨物倒塌或堆高機翻 覆危害勞工案例,增列堆高機之載貨,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