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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28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為防止損及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地下
電纜、自來水管或其他埋設物等,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事前就工作地
點實施調查並查詢該等埋設之管線權責單位,確認其狀況,並將所得資料
通知作業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