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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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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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款規定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以保持車輛安
定性,防止翻倒或翻落,但對於具有多段式制動裝置之外伸撐座設計之高空工作
車,每一段之外伸撐座皆有其對應之伸臂作業界限,超越該界限時,伸臂即自動
縮至允許之作業範圍內,如其確能維持車輛前後、左右之安定性,且無發生翻倒
或翻落之虞者,得依原廠設計功能所設定之允許外伸長度作業。
二、文字酌作修正。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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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從事作業時,無論高空工作車之型式種類,如未依規定佩
戴安全帶時,均有墜落風險,爰第七款酌作修正,以資周延。
-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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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以搭乘設備乘載勞工作
業時,為避免作業人員發生墜落、掉落物或碰撞等危害,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全身
背負式安全帶。為防止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之人員遭受類似危害,爰修正第七款
規定,要求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帽及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
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上開安全帽亦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336,以確保其防護效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