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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8-2 條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
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
一、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二、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
    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
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雇主應使
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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