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 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