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 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 危害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