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 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 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 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