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CNS 16653 系列、CNS 18893 、國際標準 ISO 16368、ISO 16653 系列、ISO 18893 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16368、CNS 16653 系列、CNS 18893 與國際標準 ISO 16368、ISO 16653 系列、ISO 18893 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 ISO 16368、ISO 16653 系列、ISO 18893 規定為準。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標準 CNS 一四九六五訂有高空工作車之構造規定,為提升高空工作車之構 造安全,避免業界使用拼裝之高空工作車,影響操作安全,爰增列本條規定。
一、鑑於我國國家標準訂定機關已參酌高空工作車之國際標準,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十四日公告轉換制訂相關國家標準。 二、本規則條文明定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為配合國家標準已增訂相關 高空工作車之適用標準,爰予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