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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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28-9 條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查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該規則
    附表十二增列高空工作車相關法規、知識及操作實習等課程,合計十六小時,測
    驗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方具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爰配合增訂本條文,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訓練單位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起始得辦理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考量其訓練量能,爰本
    條文預定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俾利事業單位派員接受訓練,以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