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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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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附則:
   (一) 本計畫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會銜訂頒施行。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為瞭解參訓人員受訓狀況,得不定期
        派員督考之。
   (三) 訓練實施期間,荐訓單位除因緊急任務需要,不得任意函請召回
        其所荐訓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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