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附則: (一) 本計畫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會銜訂頒施行。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為瞭解參訓人員受訓狀況,得不定期 派員督考之。 (三) 訓練實施期間,荐訓單位除因緊急任務需要,不得任意函請召回 其所荐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