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 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國人聘僱之許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員。
明定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之訂定程序。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業務十分龐雜,所定編制員額亦極精簡,爰增訂得視業務需要,聘用研究人 員,以應業務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