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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3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
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國人聘僱之許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明定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之訂定程序。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修正。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業務十分龐雜,所定編制員額亦極精簡,爰增訂得視業務需要,聘用研究人
    員,以應業務之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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