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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3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人事室之編制職稱及職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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