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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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