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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重要工作計劃及業務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職業訓練技術性及專門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提供技術服務指導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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