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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之參與。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協調。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考業務之督辦。
七、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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