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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徵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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