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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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
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工會章程之訂定,攸關會員權益及工會運作,爰增列工會訂定章程時應出席會議
    及通過議決之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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