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 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工會章程之訂定,攸關會員權益及工會運作,爰增列工會訂定章程時應出席會議 及通過議決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