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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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及自由化,避免企業內團體協約簽訂後,受團體協約拘束之
雇主,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事項,進
行調整,而導致勞工間不正當競爭,間接損及工會協商權及阻卻勞工加入工會,
爰增訂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
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惟為避免因前開之
約定,間接造成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其合理權益有受損害之虞,爰另為但
書之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