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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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13 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勞工參與之形式有區分為「聽取報告」、「參與審酌」及「共同決定」等不同層
    次,爰將原條文「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之內容予以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報告事項之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增列相關例示規定,以供依循。
(二)第二款討論事項本於勞資會議自主之精神,增訂第五目至第七目,使勞資會議
      代表得於勞資會議討論該會議之運作方式及其他討論事項。
(三)第三款建議事項雖未修正,惟勞資會議代表如有臨時動議,得於建議事項中提
      出。
二、增訂第二項,雇主於訂定或修正工作規則前,得與勞方代表於勞資會議時討論之
    ,使勞雇雙方易就工作規則之內容取得共識,利於未來工作規則之執行,促進勞
    資雙方之和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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