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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依「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分娩前後及罹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賦與保障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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