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分娩前後及罹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賦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