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 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本法第二十八條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 償範圍,包含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 之資遣費。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墊償有關業務,由勞動部委任勞保局辦 理,為實際審核發放作業及追償需要,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