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 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為因應經濟發展需要,對女工深夜工作宜作有條件之放寬,但必須限定於經內政部指 定之特定事業 (如紡織、電子等工業) 實施晝夜三班輪班制,且其工廠安全衛生必屬 完善,以維女工深夜工作之健康。另應有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俾能供應住宿或維 護女工上下班途中之安全。至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為保護母性,故仍嚴禁深夜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