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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13 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女工於午後十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應事先檢具左列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者各班工作時間起訖表。
二、安全衛生設施檢查書。
三、女工宿舍容納人數表或交通車接送女工計畫。
四、工會同意書或尚未組織工會者之女工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於安全衛生設施之檢查應由勞工檢查機構為之。
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所僱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後,
主管機關如查知有與本法第十三條相違情事,應即撤銷其准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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