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第 13 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不為提撥
退休基金或提撥不足額或移作他用,應由主管機關賣令改進或撤銷其組織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