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條次變更。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為利本辦法修正後相關補助措施及配套作業順利推動及法 制作業體例,爰明定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