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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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將第二項與第三項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修正為「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
別及費率表」,以供核定各投保單位行業歸類之依據。
二 將現行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之規定
移列為本條第四項,以利適用。
- 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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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明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之彈性費率為百分之六.五至百分之十一。
二 目前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係按行業別訂定,未依各個投保單位事故發生率
而採差別費率,以致未能貫徹實施職業災害保險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雇
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應採「實績費率制」,以激勵雇主重視安全衛
生設施之改良,而達到減少職業災害之目的,並依據各個投保單位年度請領保險
給付與其所繳保險費之比例,調整各該投保單位下一年度之保險費率。
- 民國 92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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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本院勞工委員會訂有「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其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
項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 於第三項句中「報請行政院核定,」下增列「送請立法院查照,」等字。
-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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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