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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
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雇主基於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如宿舍),其範圍包含該設施之必要
    器材等設備(如宿舍附設之電器),為使保險人於實務認定有所遵循,爰修正本
    條文字,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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