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 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雇主基於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如宿舍),其範圍包含該設施之必要 器材等設備(如宿舍附設之電器),為使保險人於實務認定有所遵循,爰修正本 條文字,以資明確。